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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形成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法规环境
     来源:中国社会报      

老年人社会参与既是人口老龄化国家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需要,也是老年人增进自身福祉、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推动老年人从“被动养老”转向“主动贡献”,充分激发中国式现代化的银发力量,需要澄清认识误区,把准政策创新导向,加快形成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法规环境,推动老年人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上融入和贡献社会发展,实现“养”“为”结合,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把握好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老有所为的关系

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认识,反映了整个社会对老年人生存意义的价值判断以及对个体老年期生命价值终极意义的根本观点和看法。理论界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最狭义的界定认为老年人社会参与就是继续参与生产劳动或退休后再工作,从事有酬劳动;最广义的界定则认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是参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更多研究成果倾向于认可广义上的社会参与概念。

老年人参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活动,体现了他们继续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发展作贡献。因此,“老年人社会参与”与“老有所为”的含义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老有所为是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目的之一,而老年人社会参与则是老有所为的实践形式。

澄清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几种认识误区

目前,对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一些认识误区,可能侵犯老年人权益,甚至影响政策意图的实现,应予以澄清。

一是把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老年人再就业等同起来,认为老年人只有从事有收入、有报酬的社会劳动或经营活动(即再就业)才算是社会参与。但事实上,老年人再就业只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

二是把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老年人完全自愿、量力参与社会发展等同起来,将参与的主观动机、活动强度等因素加入界定标准。按照此观点,如果老年人参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特别是有酬劳动)并非完全自愿,就不算社会参与。但事实上,对一些农村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而言,完全自愿和量力而行的社会参与往往难以实现。

三是把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老年人自娱自乐活动等同起来。老年人为娱悦身心从事的自我教育、娱乐、锻炼等活动,属于个人自我服务和提高范畴,不具备显著社会价值溢出效应,一般不属于社会参与。然而,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社区活动中心等组织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属于公共性、群体性活动,不仅有益自身发展,也保持了社会联系,应属于社会参与。

四是把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老年人从事家务劳动完全割裂或等同。许多老年人承担家务、照看和教育孙辈等工作,使子女能更多投入学习和工作,直接或间接有利于社会发展,其社会价值应充分肯定。但是,若将全部家务劳动(如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自我服务性劳动)归于社会参与,则过于宽泛。

着力破解老年人社会参与面临的政策障碍

政府在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上承担重要责任,应从制定法规、完善规划、健全政策、引导舆论、加强组织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教育培训、实施表彰奖励、强化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努力,逐步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的环境和条件。

当前,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面临若干法规政策障碍,需要着力破解:

一是缺乏针对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领域对老年群体的关注不足;二是社会保障政策在抑制提前退休和激励延迟退休上作用不足,导致人力资本浪费;三是缺乏雇佣老年人的政策激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顾虑多,难以形成健康有序的老年人才市场;四是退休人员再就业通常只能建立劳务关系,易在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遭遇不公平待遇;五是缺乏适合老年人的短时工、兼 职等灵活就业方式,许多志愿服务也缺乏弹性参与形式;六是一些需经验积累的特殊工种,超过60岁即无法办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七是老年人通过正式渠道(如招聘网站、服务机构、招聘会)找工作的比例有限;八是以人力资源开发为导向的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匮乏;九是面向老年员工的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体系尚未形成,忽视其独特性。

下一步,应针对这些法律政策障碍,加快破除堵点卡点,做好政策创制和储备,推动形成法律保障有力、政策协调配套、规划支持有效、舆论引导积极、教育赋能充分、组织健全完善、渠道畅通便捷、平台多元包容、岗位灵活多样、激励措施有效、管理规范有序的老年人社会参与良好环境,从而开辟老有所为新格局。

[作者系中国老龄协会事业发展部(国际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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