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22—010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
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2〕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
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帮助市场主体克服困难、恢复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活力,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等政策文件基础上,结合长沙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其中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费率按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现行费率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补助金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六)减免房屋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属、区县(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单位(自身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国有企业除外)的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免除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等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根据实际由所属区县(市)、园区予以适当支持。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月、4月、5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国网长沙供电公司、长沙水业集团、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
(八)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对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建筑业、农贸市场、会展等行业的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根据实际由所属区县(市)、园区给予补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继续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制造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文化旅游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企业项目融资库,发挥各类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融资优势,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加大《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给予疫情期间受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发改信财〔2022〕6号)等现有支持政策的实施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推广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信易贷”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等)
二、制造业纾困政策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十二)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0号)中相关技改支持政策。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扩能扩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十三)继续发挥汽车产业政策红利。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改工业〔2021〕238号),各区县(市)、园区加紧出台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帮助汽车企业缓解压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三、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纾困政策
(十四)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平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配套资金与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合作,以节假日为契机,以发放消费券或其他创新方式,开展各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消费活动。支持通过提前发放工会福利等形式撬动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五)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积极支持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扶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
(十六)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全市保供工作、保持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批发市场、商超及连锁便利店等重点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对抗击疫情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商贸流通企业等相关组织和单位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四、文化旅游业纾困政策
(十七)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更大力度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旅行社的暂退比例提高到100%。加快推进以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十八)文旅行业各协会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企业实行会费免收。免收部分由市文旅部门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安排,用于维持协会日常运转开支。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营困难的文化旅游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各运营商减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宽带接入费。(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等)
(十九)降低文旅企业租金成本。承租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土地、资产经营权的文化旅游企业,因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该文化旅游企业为小微企业或疫情期间无法营业的非小微企业,免除3个月租金,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免除6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文旅广电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二十)对展会项目给予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延期举办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等)
(二十一)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活动、党史学习教育、工会活动、会议会展活动、商务活动、外出考察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费用报销依据。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二)加大品牌创建扶持奖励。对2022年新创建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5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给予2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2022年新创建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星级旅行社、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等级旅游民宿、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5~30万元奖励。对2022年新评定的十佳文旅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五、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政策
(二十三)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主管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清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等)
(二十四)提升重点领域精准识别能力。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开放卫健防疫信息相关数据接口,基于现有智慧交运平台拓展快递物流、交通运输人员数据库字段匹配分析,实施精准监测机制,避免“过度防控”或“放松防控”,有效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快政策资金兑现。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实施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报告的企业,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加大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广泛开展协商,相互体谅、共渡难关。对于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以“1+2+N”先进制造业集群为重点,以基础算力、智慧算力、超级算力等为切入点,聚焦新基建、新制造、新产业、新零售、新消费等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机会清单”,2022年6月底前加快铺排建设一批应用场景。对于具有前瞻性的技术应用场景,以包容态度允许试错,对于成熟技术的应用场景,精简审批流程,统筹政策、机制、资金、人才等要素加速场景落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二十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本文件施行前我市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政策与我市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各区县(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