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民函〔2019〕19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全省养老服务水平,省厅决定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是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阻碍,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和信息化水平。
二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利用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功能和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以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短板问题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发展。
三是省级引导、地方为主。省厅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导,分三年滚动安排建设资金,第二、三年建设资金根据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配套专项建设资金,抓好组织落实。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率先建成一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新一批特色鲜明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品牌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为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三)试点范围
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主体为县级行政区域。申请试点的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养老服务发展协同机制基本形成,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试点地区要重点围绕但不限于3个方面9项内容开展试点。
(一)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围绕解决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瓶颈,着力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和优化政策环境。
1.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工作网络,统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统筹规划建设。结合试点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发展规划或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养老用地、用房等配套设施规划。
3.推进政策创制。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和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二)夯实养老服务发展基础。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城企联动养老机构普惠的发展思路,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4.增加设施供给。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5.完善服务标准。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养老人能力评估,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6.引导社会参与。培育或引进2~3个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养老机构,培育发展1个以上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制定健全政府采购、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护理员补贴等政策措施,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三)提升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围绕提高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着力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7.创新服务方式。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快速便捷的服务。
8.提升服务质量。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清除重大安全隐患;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不断提高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比例。
9.推动延伸服务。推动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实施步骤
(一)提出申请。申报工作于每年11月份开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县级民政部门向所属市州民政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试点请示、试点方案(基本情况、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目标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工作步骤等)、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等材料。
(二)确定地区。各市州民政局择优上报试点县市区名单,每个市州每次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省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基础和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等因素,确定试点名单。
(三)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申报的试点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市州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评估验收。试点地区每年要向市局和省厅提交工作报告。省厅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查和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今年将对去年先行试点的地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监管。省级支持和地方配套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政策创制、标准化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相关的项目,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分拆和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安全使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厅将结合年终绩效考核,对试点地区进行检查考核。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省厅将在全省民政系统推广其经验做法。对相关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
湖南省民政厅
2019年7月1日
主动公开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