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掰手腕比赛骨折后诉求对方承担一半医疗费 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公园内一场普通的掰手腕比赛,竟导致一方手臂骨折、花费数万元医疗费。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掰手腕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小林要求被告小李承担一半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2025年4月,原告小林与被告小李在苏州某公园健身区相遇。小李当时正与他人进行掰手腕比赛,小林主动提出“想练一练”,双方便开始较量。在比赛过程中,小林右侧肱骨突然断裂,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等,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

小林认为,小李在掰手腕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一半医疗费用1.7万余元。小李辩称,掰手腕属于自愿参与的竞技体育活动,自身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处于监控盲区,但双方均确认小林受伤时手臂未被压至桌面。小李在事发后积极拨打120送医,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林主动向小李发出邀约,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双方在角力过程中的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小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小林受伤后,小李积极将其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小林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掰手腕属于对抗性角力活动,存在骨骼断裂等固有风险,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裁判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自愿参加,即受害人主动参与,非受强迫。本案中小林主动邀约小李掰手腕符合此情形;二是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即活动中存在不可避免的受伤可能,如掰手腕、打篮球、登山等;三是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其他参与者无故意伤人或明显违规行为。本案中小李并无相关过错。

在此建议,参与者参与对抗性活动前,要结合自身身体状况评估风险,避免冲动参与;若受伤,要及时留存监控、证人联系方式、医疗记录等,便于后续维权;发现他人受伤时,要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如协助送医等,避免纠纷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