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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换人,工人离场,劳务报酬怎么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司法裁判彰显了契约精神,为失信行为敲响了警钟。

2024年3月8日,王某、张某与何某签订《管地合同》,约定由王某、张某负责管理何某的200亩土地,至2024年9月1日前完成。何某需按月向两人支付生活费1500元,剩余工资于2024年10月30日前付清。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张某依约履行了管地义务。

然而,在管地工作进行过程中,何某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另雇佣7名工人从事管地工作,并以扣除王某、张某工资为由,高价支付新雇人员工资,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后王某、张某以何某未支付劳务费7750元为由,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

何某对合同关系予以认可,但主张王某、张某未完全履行管地义务,致使其不得不另雇工人,认为二人主张的工资数额缺乏合理性依据。其抗辩理由主要为:王某、张某自行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故不应该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管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何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雇佣第三者替代原告提供劳务,并拒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张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管地合同》,王某、张某承包何某200亩土地的管理工作,合同约定管理费为每亩180元,总计 36000元(200 亩x180元/亩)。合同期限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9月1日,共计171天。按此计算,王某、张某每日劳务费约为210.53元(36000元+171天)。此经核实,王某、张某实际提供劳务天数为34天。何某当庭支付劳务报酬7158.02元(210.53元/天x34天)。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普法小贴士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扩大矛盾,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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